海上平台對澎湖的觀光事業增色不少,開始興起無法令可約束,導致髒亂、遊客安全等方面充滿隱憂。澎湖縣政府於是在97年11月11日經交通部准予核定後,於同月21日發佈了「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」,希望該條例內容之管理辦法在確實執行後,面臨先前所露的缺失能夠有所改進與之更完美。
引述申請海上平台業者須知條例:業者於合法後每年須接受一次安全檢查,並投保責任險每人至少2百萬到1千萬元,海 上平台須配備救生衣及領有營業用小船駕照管理人,載客人數50人以下應配置合格救生員一人,載客每增加50人就再增一名,海上平台護欄須高於100公分, 並具備夜間照明,營業活動區域離岸800公尺內,海上平台須具備汙物處理設備或是攜回岸上處理,違者最重處6萬元罰款且得連續罰。
下載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全文
資料來源:澎湖縣政府旅遊局相關法規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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